从目前国际市场形势来看,我国出口农产品应注意以下九个方面的问题。
弄清蔬菜进口国的法律规定和饮食习惯。要选择合适的蔬菜种类,即出口的蔬菜必须是进口国允许的,而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要求。《日本植物防疫法》明确规定,禁止进口黄瓜、番茄等蔬菜;韩国禁止进口辣椒、番茄等蔬菜。
控制蔬菜的农药残留。出口蔬菜的生产,要坚决制止使用高毒、高残留的农药;严格按规定控制农药浓度的安全间隔期;实施标准化的水、肥管理技术;严禁在运输及贮存中与农药混放而造成食品污染。
根据不同用途或不同加工方式选择原料确定价格。对于不同用途的产品采用不同的价格策略。出口蔬菜加工厂,在明晰客商用途后可采用低价策略,而且客商也愿意与虽然产品规格、色泽等稍差而价格较低的企业订立长期的产品采购合同;若直接进入超市的产品,则应采取“优质优价”的策略。
对不同客商采取不同的经营策略。对于实力较强并具有一定的市场销售渠道、一定市场占有率的客商,除了建立必要的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以外,在具体实施上可以采取相应的价格减让,这样既可保证生产企业的连续性,稳定产品质量,降低消耗,还可提高企业的相对效益。
对不同国际市场采用不同的价格。对港澳地区和欧洲市场的商品报价除了考虑必要的地区运杂费外,还应考虑合理的转销利润因素,这是因为企业在直销中,没有中间环节,通过其他客商转口到欧洲等远洋地区,除了要产生必需的运杂费用外,还有一定的利润。这部分利润在生产直销中应考虑到价格中去。
合同的签定要规范。合同的设立,除按照我国的《外贸法》、《涉外合同法》规定执行外,还应参照《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》的文本内容,迅速熟悉、了解适应国际市场的贸易惯例和规范,对合同主要条款的描述一定要正确、准确。如卖方合同,则注明交货期前多少天内,以收到“货到付款”或“开具信用证方式”为合同有效,如进口合同则注明进口方在货物到港后多少天内,有进行货物检验检疫并向对方索赔的权利;对合同的仲裁条款,在征得客商同意后,仲裁机关应注明为中国仲裁委员会。
保证货物运输安全。蔬菜出口企业一定要经筛选后,选择经营能力强、具有一定经济实力、服务优良的对外运输公司办理货物运输。要签订一定时间周期的货物运输合同,明确双方权利义务。
企业内部要健全制单、审单等规章制度。在收到买方开出的信用证后,一定要认真核对与合同条款的一致性。在交付银行单据中,要做到货、单、证三相符,保证安全收汇,维护国家、企业的利益。
生产企业应全方位了解客商。从事农产品出口的企业在与客商洽淡业务中,有必要对客商进行多方面的了解,调查对方资信情况,要警惕、防止国际上一些诈骗分子利用生产企业,特别是从事蔬菜加工企业国际贸易经验不足,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诈骗货物,使生产企业蒙受不必要的损失。